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法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主要负责人,如工厂的厂长、公司的董事长或总经理等。
那么,公司的商标可以由法定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注册吗?反过来,吗?
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法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主要负责人,如工厂的厂长、公司的董事长或总经理等,因此在商标注册的问题上很多人会有一种错觉,以为法定代表人就是代表公司的,公司的商标可以由法定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注册,反过来法定代表人自己注册的商标也就是公司的商标,互相之间可以混同。
但是,在《商标法》第十五条中有“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的规定(这虽然是一个条款,但规定了两种情形——“代理人抢注”和“代表人抢注”,本文仅涉及“代表人抢注”这一情形),明确规定了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表人(也就是公司)的商标进行注册,如果被代表人(公司)提出异议,则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因此,从上述法律条款可以看出,在未经公司同意的情况下,法定代表人不能以自己的名义注册公司的商标。
事实上,《商标法》第十五条所指的“代表人”涉及的范围比较宽泛,需要从广义上来理解。
一般来说,具有从属于被代表人(企业)的特定身份、执行职务行为而可以知悉被代表人(企业)商标的个人,都可以成为商标法意义上的代表人,包括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合伙事务执行人等人员。
因此,当在实际生活中发生法定代表人、董事或经理等高管人员以个人名义(或者伙同他人)抢注企业的商标,企业的确可以在商标确权案件中主张“代表人抢注”来维权。
另企服快车面,代表人企服快车只要获得企业的授权,就有权注册企业的商标。
这种授权证据包括:企业对代表人做出的书面授权文件,或者其他可以认定企业对代表人做出过清楚明确的授权意思表示的证据。
因此,上述“樱雪”商标案件中,如果何平取得了樱雪公司“清楚明确的授权”,无论是事前授权还是事后授权,都可以抗辩樱雪公司的异议。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需要对于商标权的归属非常明确,须明白企业是企业、公司是公司,而法定代表人是其个人,互相之间不能混同。
如果确实属于企业的商标,应当以企业的名义去注册;如果的确是属于法定代表人个人的商标,法定代表人在提交申请的同时也需要明确商标的归属。
在实践中,还有一种更加隐蔽的“代表人抢注”案件——“串通合谋”,即:
不是以代表人的名义这一非常明显的方式来申请注册商标,而是代表人伙同他人(包括夫妻、亲戚、朋友等),以他人的名义、以其他公司的名义来抢注企业的商标,这种情况依然适用《商标法》第十五条有关“代表人抢注”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收集代表人与他人串通合谋或者具有某种关联关系的证据就非常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