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办条件

1、外国出资者的总财物不得低于500万美元。

2、外商出资租借公司应当契合下列条件:

(1)注册资本契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则。

(2)契合外商出资公司注册资本和出资总额的有关规则。

(3)有限责任公司方式的外商出资租借公司的运营期限通常不超越30年。

3、外商出资融资租借公司应当契合下列条件:

(1)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美元。

(2)有限责任公司方式的外商出资融资租借公司的运营期限通常不超越30年。

(3)具有相应的专业人员,高档处理人员应具有相应专业天资和不少于三年的从业经历。

4、建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千万元,其间外国股东采购并持有的股份应不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25%。

请求资料

1、外商出资公司建立请求书。

2、出资各方签署的可行性研究陈述。

3、合同、规章(外资公司只抄送规章)。

4、出资各方的银行资信证实、注册挂号证实(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实(复印件)。

5、出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近来一年的审计陈述。

6、董事会成员名单及出资各方董事委派书。

7、高档处理人员的资格证实。

8、工商行政处理部门出具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9、请求建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还应提交有关规则请求提交的别的资料。

建立程序

1、立外商出资租借有限责任公司,应依照以下程序处理: 由出资者向拟建立公司所在地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抄送上述资料,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赞同建立的,颁布《外商出资公司赞同证书》,不予赞同的,应书面阐明因素。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赞同外商出资租借公司建立后7个工作日内将赞同文件抄送商务部存案。

2、立外商出资租借股份有限公司,应依照以下程序处理:

(1)、向其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政府主管部门提交建立公司的请求书、可行性研究陈述、财物评估陈述等文件。

(2)、件经主管部门检查赞同后,由主管部门转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上述文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核准后,发起人正式签定建立公司的协议、规章。

(3)、签定建立公司的协议、规章。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检查赞同后,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检查赞同。商务部在45日内决议赞同或不赞同。

3建立外商出资融资租借公司,应由出资者向拟建立公司所在地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抄送请求资料;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将初审定见上报商务部。

商务部应自收到悉数请求文件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不是赞同的决议,赞同建立的,颁布《外商出资公司赞同证书》,不予赞同的,应书面阐明因素。

4、建立的外商出资公司请求从事租借事务的,应当契合上述条件,并依照第一项规则的程序,依法变更相应的运营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