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行办法》主要就取得中国内地注册会计师资格的港澳会计专业人士担任成都自贸区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的条件、审批程序和监管要求等作出规定,将由成都市择机发布。与深圳前海和福建平潭的试点政策相比,成都自贸区《试行办法》呈现出两方面新变化:
一是将受惠人员范围由香港扩大到港澳会计专业人士,二是允许港澳人士入伙已设立的内地会计师事务所,不再限于新设事务所。
财政部批复同意港澳会计专业人士在中国(成都)自由贸易试验区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合伙人,必将进一步深化内地与港澳会计行业的交流、交往和交融,必将为港澳会计人士来内地发展兴业提供更广平台和更优环境,必将有力地促进内地与港澳会计行业互利共赢、共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