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7日,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守护知识产权”专项执法行动典型案例。

1. 成都祯意贸易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3年11月16日,浦东新区知识产权局接到商标权利人的代理人举报,对当事人成都祯意贸易有限公司涉嫌存在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检查。

经查,当事人的侵权行为主要有:

(1)购入标有“Zippo”商标的打火机后,自行在打火机上印制图案、或雕刻图案、或加装自行购入的外壳后对外销售;

(2)购入他人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加工的“Zippo”打火机进行销售,并在包装袋、网页上标注“Zippo”商标;

(3)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在“ZIPPO批发网”提供“Zippo”打火机雕刻/刻图服务。

成都祯意贸易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和第三项之规定所指的商标侵权行为。

浦东新区知识产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没收当事人侵权商品,并处罚款8万元。

2. 成都蜜蕊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等侵犯劳斯莱斯注册商标专用权及商业混淆系列案

2023年8月2日,普陀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网络巡查中发现,某网络平台店铺上架“劳斯莱斯银云”婚车租赁服务套餐,但提供的婚车及网站页面使用的图片疑似为其他品牌汽车。

经商标权利人辨认,涉案汽车的车头、车身、车辆轮毂位置分别使用了“劳斯莱斯”注册商标,但该款汽车与劳斯莱斯品牌汽车无任何关联。

办案部门利用网络技术在美团、抖音、小红书等平台广泛排摸,在全市范围内锁定了15家从事婚车租赁及婚庆业务的市场主体,并通过长三角办案协作机制,迅速锁定涉案人员,扣押涉案车辆。

成都蜜蕊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等侵犯劳斯莱斯注册商标专用权及商业混淆系列案

上述15家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等规定。

普陀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等法律规定,对上述当事人依法作出罚款共计71万余元的行政处罚。

3. 方某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系列案

2024年3月28日,徐汇区市场监管局结合前期注册商标权利人成都米哈游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违法线索,前往方某某作为法定代表人的徐汇区古美路某公司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经查,2023年6月起至案发,方某某在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情况下,在徐汇区古美路某商务楼组织其名下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设计侵权卡牌产品底稿;在浙江省义乌市某地组织生产制作侵权卡牌产品4031盒,共计111469包;并通过1688平台店铺销售侵权卡牌产品,违法经营额143048元。

方某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系列案

方某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三)项的规定。

徐汇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处罚款42万余元。

4. 成都川野化妆品有限公司销售侵犯“安热沙”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3年11月24日,静安区市场监管局收到移送线索,反映成都川野化妆品有限公司涉嫌销售侵犯“ANESSA”“安热沙”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化妆品。

成都川野化妆品有限公司销售侵犯“安热沙”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经查,2023年2月至2023年3月,当事人从张帆处以每瓶38元人民币的价格购买80000余瓶“安热沙防晒霜”,分别销往成都巨石阵科技有限公司以及杭州谚语方舟有限公司。

因巨石阵公司和谚语方舟公司发现商品与正品特征不符,将商品退回当事人。

当事人在明知该批次商品与正品不符的情况下,仍通过社区团购平台对外销售,销售金额超过13万元。

经商标权利人资生堂公司辨认,当事人销售的“安热沙防晒霜”确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当事人销售侵犯“ANESSA”“安热沙”等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

静安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合计5.5万元。

5. 成都市杨浦区振川便利店等5家水果经营者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系列案

通过前期排摸,2024年1月31日杨浦区市场监管局联合成都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对全区范围内的5家水果经营者开展同步突击检查。

经查,成都市杨浦区振川便利店等5家水果经营者于2023年9月至2024年1月期间,使用网售假冒“Zespri”和“佳农”商标的标签粘贴于普通水果上,冒充品牌水果对外高价销售。

现场共查获假冒“Zespri”图案和字样的猕猴桃2箱(计38个)、侵权标签贴纸11382张。

经核算,本系列案的违法经营额合计11033.6元。

成都市杨浦区振川便利店等5家水果经营者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系列案

上述5家水果经营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杨浦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所有侵权商品及标识,没收违法所得2550元,并处罚款30500元。

同时,将制售侵权标识的违法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6. 南京宜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3年6月15日,宝山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称某写字楼内使用的科勒卫浴产品涉嫌侵犯科勒公司注册商标权利。

经科勒公司权利人辨认,现场共计174件卫浴产品为商标侵权商品,违法经营额较大,达到行刑衔接标准,2023年10月,宝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案件移送成都市公安局宝山分局侦查。

其后,宝山区人民检察院出具检察意见书,认定当事人因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决定不予起诉,应给予行政处罚。

宝山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依法立案调查。

6.南京宜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所指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

宝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150060元,并处罚款89877元。

7. 成都见乙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商品注册商标后再次投入市场和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

2024年1月2日,嘉定区市场监管局在对成都见乙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嘉定区阿克苏路门店现场检查中发现,当事人为提升公司品牌的整体形象和价值,未经商标权利人深圳莫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同意,拆除了3台印有该公司注册商标的视力筛查仪外壳,换上印有当事人注册商标“见乙”的外壳,将视力筛查仪包装为其自有品牌产品,再次投入市场用于验光配镜业务。

成都见乙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商品注册商标后再次投入市场和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

当事人通过微信小程序,使用印有商标“见乙”的视力筛查仪,从事上门配镜业务。

同时,在线下门店使用印有商标“见乙”的视力筛查仪配合焦度计、验光镜片等设备验光配镜。

焦度计、验光镜片箱属于《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清单》中的计量器具,当事人在使用上述计量器具期间并未申报强制检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