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开庭审理了原告对被告江苏雷允上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提起的上诉和第三人提出的成都雷允上医药西区有限公司商标权无效,两案的重点是两案中的商标注册申请是否构成他人以不正当手段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谁是第一个使用“雷允上”商标的第35类商标“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

开庭信息

老字号在大家的心目中一向都是某种文化、历史传承的品质保证,而在商务部2010年公布的第二批“中华老字号”名录中有两家“雷允上”同时上榜,一家是位于成都的成都雷允上药业西区有限公司(简称成都雷允上),一家是位于江苏苏州的雷允上药业集团有限公司(简称苏州雷允上)。

乍看上去,两家似乎都与传统中药业务相关,而由于《尼斯分类》和《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的调整,“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项目自2013年1月1日才允许申请注册商标,两家“雷允上”的争端亦由此产生。

日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开庭审理了原告苏州雷允上诉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原商标评审委员会)、第三人成都雷允上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两案。

苏州雷允上于2013年1月4日在第35类“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药用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上申请注册了第11987639号“雷允上”商标、第11987640 号“雷允上及图”商标(简称两诉争商标),成都雷允上针对两诉争商标向原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原商标评审委员会经过审理,认为成都雷允上的“雷允上”商标分别于2007年、2008年、2011年在“中药零售”服务上被认定为成都名牌产品、成都名牌,两诉争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所指情形,裁定两诉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原告苏州雷允上不服原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上述裁定,在法定期限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诉称:

原告最先使用“雷允上”标识,是百年老号“雷允上”品牌的第一传承人,在第35类“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上申请注册和使用“雷允上”商标具有悠久的历史渊源,且具有极高知名度,已经形成了稳定的市场格局,而成都雷允上仅为“雷允上”品牌后期在成都的一个分支,两诉争商标的注册并不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情形。

故请求法院判决撤销上述裁定,并判令被告重新作出裁定。

被告原商标评审委员会辩称:被诉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成都雷允上述称:原告一直使用的是“雷允上诵芬堂”商号而非“雷允上”商标,且对上述商标的使用是在第5类药品上,而非第35类药品批发或零售服务,而成都雷允上自1938年起一直在第35类“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上使用“雷允上”商标并具有较高知名度,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这两起案件的重点是,两起案件中的商标注册申请是否构成他人以不正当手段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谁是第一个将“雷云商”商标用于第35类“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

在审判过程中,双方就这个问题进行了激烈的辩论,庭审持续了近三个小时。

目前,这两起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