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成都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公开的一起强奸案冲上了热搜,案件的狗血程度让人不禁感叹,犯罪份子道德的沦丧和人性的扭曲程度也惊呆了吃瓜群众。
案件过程
方某和龚某2018年至2019年间在网上相识,并先后进入了某色情交流QQ群。
2020年6月,方某萌生了用药物迷晕妻子后邀请他人强奸其妻子的想法,龚某得知后,为了获取相关淫秽视频,不仅给方某转钱用于购买迷药,还自己购买了迷药交给方某。
2020年7月,方某和张某在网上相识,然后两人预谋由方某迷晕妻子,张某前去强奸。
二人行动相当的迅速,在7月23日晚上方某成功迷晕妻子,张某带着准备好的情趣丝袜等物品至方某住所,二人先后与被迷晕的方某妻子唐某发生了性关系。
案件焦点
本案可谓热点云集,从案情来看,其涉及的罪名可能有强奸罪(具有轮奸的加重情节)、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方某、张某可能涉嫌制作、贩卖、传播淫秽视频并牟利),涉及到婚内强奸、迷奸等社会热点话题,满满的全是法考考点。
目前,龚某的一审判决结果已经公布,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判处龚某有期徒刑三年。
值得注意的一点是,龚某本身只是提供药物,并未参与强奸行为,但法院认为龚某在本案中仍起主要作用,并未以从犯论处,这可能也体现了法院的一个倾向性。
那么,尚未判决的方某和张某会以什么罪名被审判呢?根据案情我们可以进行分析。
首先,方某、张某构成强奸罪,且构成轮奸的加重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方某、张某很有可能拍摄了淫秽视频,或许还进行了传播、贩卖牟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如果方某、张某并未贩卖牟利,从案情来看,其很可能向龚某提供了淫秽视频,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 【传播淫秽物品罪】,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如果考虑到其他因素,如是否具有其他犯罪行为,是否构成坦白等从轻处罚情形及案件社会影响等,综合来看,方某、张某很有可能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后小编想真诚地说一句,上帝欲要其灭亡,必先使其疯狂,明德节欲,人生方得平稳。
文案:曹凯
编辑:朱秋月
审核:周宇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