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交通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1年11月20日发布并实施的《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以及交通部2002年11月28日发布并实施的《关于进一步对外开放道路运输投资领域的通知》的有关规定,道路运输业包括道路旅客运输、道路货物运输、道路货物搬运装卸、道路货物仓储和其它与道路运输相关的辅助性服务及车辆维修。
拟设立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企业的中外投资者应当以自由资产投资。
中方合营者需从事道路运输业逾3年,经营客货运输的,须有营运车辆逾20辆,并有固定站场设施。
拟设立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企业的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首先,拟设立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企业的中方合营者或委托人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企业名称预核准,取得《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之后,申请人向成都市城市交通管理局提出立项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1.立项申请书,内容包括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和经营范围、规模、期限等;
2.项目建议书;
3.投资者的法律证明文件和资信证明;
4.投资者以土地使用权、设施和设备等投资的,应提供有效的资产评估证明;
5.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拟设立中外合资、合作企业,还应提交合作意向书。
提交的外文资料须同时附中文翻译件。
成都市城市交通管理局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据《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国家交通部审批。
交通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符合规定的,颁发立项批件。
然后,中方投资者收到立项批件后,在30日内持批件和有关材料向成都市外资委申请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提交下列材料:
1.设立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企业的申请书;
2.交通部颁发的立项批准文件;
3.可行性研究报告;
4.合同、章程(外商独资道路运输企业只需提供章程);
5.董事会成员及主要管理人员名单及简历;
6.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7.投资者所在国或地区的法律证明文件及资信证明文件;
8.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成都市外资委在收到材料后,对总投资在1亿美元以下的项目进行审批,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对于总投资在1亿美元以上的项目,成都市外资委对上述材料初审后,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商务部。
商务部收到申请材料后,在45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书面决定,符合规定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中方投资者在收到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后30日内持立项批件和批准证书向成都市城市交通管理局申请领取《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后,方可按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取得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企业立项批件后18个月内未完成工商注册登记手续的,立项批件自行失效;
最后,中方投资者在办理完有关手续后,应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以及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影印件报交通部备案。
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企业的经营年限一般不超过12年。
但投资总额中有50%以上的资金用于客货运输站场基础设施建设的,经营期限可为20年。
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可申请延长经营年限,但每次延长的经营期限不可超过20年。
申请延长经营年限须向原审批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经营年限变更申请书(原件);
2.企业董事会关于企业经营年限变更的决议(原件);
3.企业原合同、章程修改协议(原件);
4.企业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5.企业批准证书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6.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
7.验资报告;
8.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原审批机关审核批准后颁发批复及新的批准证书,企业凭批复及新的批准证书办理工商登记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