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房地产公司所需材料

1、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市外资办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批复、以及其他资质审查相关的资料到市开发办办理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查;

2、资质初审合格后,再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营业执照签发之日六个月内,外资企业投资各方应按注册资本到位30%资金;

4、持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和有关资料到市开发办办理资质等级评定手续,领取《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证书》。

(二)外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1、应具备内资房地产开发企业所要求具备的条件;

2、中外合资、合作经营的中方企业,必须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

3、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或开发企业、其外方注入的资本不得少于100万美元;由外商独资经营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注册资本不得少于400万美元);

4、外资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资质审查和资质等级须提交的证明文件:

(1)申请报告;

(2)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3)市外资办批复;

(4)合同(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章程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5)项目建议书(独资企业申请表);

(6)董事会成员名单(各董事委任书、董事长、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7)合资、合作各方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外方资信证明;

(8)法定地址租赁协议(租赁期一年以上)及房屋产权证明;

(9)申请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报告(资金到位情况、专业技术人员到位情况、项目进展情况、申请几级房地产开发企业);

(10)注册资本验资报告;

(1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12)外资投资房地产开发公司资质申报表(附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及复印件)。

外资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资质审查时,须提供1至8项证明文件,待资质审查、营业执照签发后,外资企业投资各方出资额达应缴出资额的30%后(不超过6个月),再提供9至12项证明文件申请公司等级,办理企业资质等级评定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