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分公司应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市、县公司登记机关申请。

(1)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营业场所、负责人、经营范围。并且分公司的名称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2)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3)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

2、公司章程以及由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加盖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4、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资产不能承担责任时最终应总公司来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