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开业登记
(一) 应当具备的条件:
1、隶属企业必须注册资本全部到位,企业正常运转;
2、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3、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4、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负责人;
5、有经营活动所需的资金和从业人员;
6、有符合规定的经营范围;
7、有相应的财务核算制度。
(二) 应提交的材料:
1、申请登记表;
2、原审批机关批准的文件和原登记机关同意外出 设立分支机构的核准函;
3、隶属企业董事会的决议;
4、隶属企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需原登记机关盖章有效);
5、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6、隶属企业注册资本到位的验资报告;
7、隶属企业上月的资产负债表;
8、合资(合作)公司合同复印件(独资公司为章程复印件);
9、场地使用证明(租房协议及产权证);
10、隶属企业拨给分支机构的营运资金拨款证明;
11、其他需提交的文件、证件。
二、外商投资企业办事机构开业登记
(一) 应当具备的条件:
(1) 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2) 固定的办事场所和负责人。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办事机构不得直接从事经营活动。
(二) 应提交的材料,同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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