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成都市国家税务局与地方税务局合并征管,其具体范围包括:

(一)、国税包括:

1、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

2、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所得税、城市建设维护税

3、中央企业缴纳的所得税

4、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缴纳的所得税

5、地方银行、非银行金融企业缴纳的所得税

6、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所得税、资源税

7、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8、证券交易税(开征之前为对证券交易征收的印花税)

9、个人所得税中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的部分

10、中央税的滞纳金、补税、罚款

(二)、 地税包括:

1、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不包括上述由国家税务局系统负责征收管理的部分)

2、地方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缴纳的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不包括对银行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的部分)

3、资源税

4、城镇土地使用税

5、耕地占用税

6、土地增值税

7、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

8、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

9、 地税局征管税收的滞、补、罚收入

10、印花税、契税、屠宰税、筵席税

11、农业税、牧业税及其地方附加

12、地方税的滞纳金、补税、罚款

三、报税时间

个人所得税每月7号之前申报。

其他按月缴纳的税种15号之前申报,按年缴纳的小税种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