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万元。
(一)股东达到法定人数的,由2名以上股东和50名以下股东共同出资;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最低资本;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万元。
(一)股东是自然人或者法人。
(2)自然人只能注册一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三)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一次缴足。
3.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
公司全体发起人的初始出资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在五年内全额支付。未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以募集方式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足额缴纳出资的,应当补足逾期的数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一)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有2名以上200名以下的发起人,其中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国有企业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应当采用募集设立的方式;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必须依法认购其应认购的股份,并承担公司的筹建工作;
(三)以募集方式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经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批准;
(四)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五)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需要高于上述限额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4.个体工商户:申报注册资本,无最低要求。
(一)城镇失业人员、农村村民和国家政策允许的其他人员,可以申请从事个体工商户经营;
(2)申请人必须具备与经营项目相对应的资金、经营场地、业务能力和业务技术。
个人独资企业
注册资本需要申报,没有最低要求。
(一)投资者是自然人。
(二)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三)有投资者申报的出资;
(四)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必要的员工。
5.私人合伙企业:注册资本申报,无最低基本要求。
普通合伙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适用于普通合伙人。
普通合伙:
(一)有两个以上合伙人,依法全部承担无限责任;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各合伙人实际缴纳的出资;
(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
(五)有经营场所和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六)合伙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七)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活动的,不得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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