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不服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商评字[2017]第0000120791号《关于第20280955号“超级符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以下称被诉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7)京73行初8718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被诉决定,并责令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决定。

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查明,第16350709号“超级符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无效,相关裁定的送达公告刊登在2018年1月6日发布的第1582期公告上。

经查询,在上述裁定的法定起诉期内,引证商标权利人未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故上述裁定已经生效。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本案中,在被诉决定作出之时,关于引证商标的无效宣告裁定尚未作出,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该事实基础上认定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无不妥。

但在本案作出裁判时,引证商标已被宣告无效,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在指定使用服务上应予核准注册。

根据法院判决,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经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商评字[2017]第0000127691号裁定书裁定予以无效宣告,至本案审理之时,该裁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第20280955号“超级符号”商标:

申请/注册号:20280955 商标申请日期:2016-06-13 国际分类:

35类 广告销售

初审公告日期:2018-10-27 注册公告日期:2019-01-28 专用权期限:

2019-01-28至2029-01-27

申请人:成都华与华营销咨询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广告(3501)、广告代理(3501)、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3501)、广告设计(3501)、广告策划(3501)、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3502)、市场营销(3503)、人事管理咨询(3504)、为推销优化搜索引擎(3506)、寻找赞助(3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