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浦东公司注册改名介绍是指对企业在成都浦东注册公司时按照《公司法》及相关法规对公司名称变更情况的介绍。

一、成都浦东外资公司注册需要资料

以国外公司投资提供资料:

(1) 企业中文名称3个以上;

(2) 外商投资公司证书公证认证原件2份(投资方的注册证书,须经过当地公证机构公证,并经过中国驻当地大使馆认证);

(3) 银行资信证明原件1份(要求:投资者境外的开户银行出具,资信额和存款余额应不低于其在中国的投资额, 6个月的有效期);

(4) 外商投资公司近一年的审计报告(公司成立一年以上提供)。

(5) 注册资金,投资比例及经营范围;

(6) 法人和监事身份证明复印件(如有设立董事会请提供董事会成员身份证明复印件);

(7) 公司章程和可行性报告(企服快车提供标准范本);

(8) 需要投资方和成都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签字的一套文件(企服快车准备);

(9) 房屋租赁:生产型企业:租赁厂房的提供房地产租赁合同书原件一式3份,产权证复印件3份(要求:

以投资者姓名或公司名称租用场地200平方米以上 // 租赁期限一 年以上 // 用途为厂房);

非生产型企业:租赁写字楼的提供房地产租赁合同书原件一式2份,产权证复印件2份(要求:

以投资者姓名或名称租用场地30平方米以上 // 租赁期限一年以上 // 用途为办公或商用)。

以自然人投资提供资料:

(1) 企业中文名称3个以上;

(2) 提交个人护照(原件需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并经过中国驻当地大使馆认证的认证);

(3) 银行资信证明原件1份(要求:投资者境外的开户银行出具,资信额和存款余额应不低于其在中国的投资额,6个月的有效期);

(4) 注册资金,投资比例及经营范围;

(5) 法人和监事身份证明复印件(如有设立董事会请提供董事会成员身份证明复印件)

(6) 公司章程和可行性报告(企服快车提供标准范本);

(7) 需要投资方和成都法定代表人签字的一套文件(企服快车准备);

驻在地址的租赁合同两份;房产证复印件两份和平面分割图两份(产权人签字或盖章); 如果是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备注:

房屋的性质不能是住宅和民用、必须是办公楼、商用、综合用途;

(8) 房屋租赁:生产型企业:租赁厂房的提供房地产租赁合同书原件一式2份,产权证复印件2份(要求:

以投资者姓名或公司名称租用场地200平方米以上 // 租赁期限一 年以上 // 用途为厂房);

非生产型企业:租赁写字楼的提供房地产租赁合同书原件一式2份,产权证复印件2份(要求:

以投资者姓名或名称租用场地30平方米以上 // 租赁期限一年以上 // 用途为办公或商用)。

二、成都浦东公司注册名称要求

1、避免存在误导意义的名称;

2、拒绝具有消极意义的名称;

3、尽量避免使用字母和数字;

4、字号部分的数字不宜过多;

5、部分的字词应易读易写,便于记忆;

6、字号应该适合消费者的口味;

7、公司企业名称中不应包含另一个公司或者企业名称;

8、公司 企业名称不得侵害其他公司企业的名称权;

9、不得含有法律法规明文禁止的内容;

10、不要使用已吊销或者注销不到3年的公司名称;

11、不得使用与其他企业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名称相同的名称;

12、经商标权人许可,商标可以作为字号申请公司或者企业名称。

企业名称不允许重复,行业与注册资本有关,需要核准过程,一般注册时,企业最好提供三个以上备用名称拿到工商局查册核名。

名称格式为: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特点+组织形式,或者字号+行政区划+行业特点+组织形式。

三、成都浦东公司注册优势

(1)依托成都浦东自身经济、政策等优势条件,发展企业自身品牌,迅速占领国内市场,辐射国际市场;

(2)通过政府赋予的成都浦东新区企业的外贸自营进出口资格,直接以成都浦东企业的名义与各国商人或机构进行贸易往来,进出口贸易一路通行;

(3)在成都浦东设立办事处或公司,主要会提高企业在国内外的知名度,提升公司形象,对发展国际贸易,对产品出口世界各地起到重要的桥梁作用;

(4)在成都浦东企服快车,利用支票收支,调动,周转资金,无现金交收麻烦和风险;

(5)返税高,注册在浦东开发区可以享受开发区高额的返税政策,这是注册在开发区的最大优势,增值税返还5%-10%,营业税返还16%-45%,所得税返还9%-20%。

可以以本地公司做贸易而以成都公司开发票进行税收返还,合理的节约成本;

(6)成都浦东公司费用低廉,如在成都设立一个总公司,再在当地设立一个分公司,这企服快车面可以节省费用,另企服快车面可以解决当地注册资金的问题;

(7)浦东政策宽松,主要体现在一般纳税人申请、纳税申报、企业年检等方面,开发区要比市区松很多,注册在开发区,一般由开发区负责统一年检。

四、成都浦东公司注册资本

根据新修订的公司法和《注册资本改革方案》,公司、公司股东(发起人)在注册资本管理方面增加了一系列权利:

一是自主约定注册资本总额,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也就是说理论上可以“一元钱办公司”;二是自主约定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也就是说理论上可以“零首付”;三是自主约定出资方式和货币出资比例,对于高科技、文化创意、现代服务业等创新型企业可以灵活出资,提高知识产权、实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形式的出资比例,克服货币资金不足的困难;四是自主约定公司股东(发起人)缴足出资的期限,不再限制两年内出资到位,提高公司股东(发起人)资金使用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