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注册公司行为是法律行为,不存争议,但就其进一步的分类归属,学理上存在争议,多数说曾认为行为是发起人为同一目的、意思表示方向一致的法律行为。
但该说法受到质疑。
一、专家对成都注册公司行为性质的说法:
很专家不支持共同行为说,因为共同行为这一概念本身缺乏实益,科学性与价值性都存疑。
(成都注册公司,注册资金多少才合适)很多专家主张,按照意思表示参与方的数量及其参与方式的不同,法律行为宜分为单方行为与多方行为,后者进一步区分为契约(双方行为)与决议,这一分类体系没有共同行为概念的存在必要。
具体到成都注册公司行为的定性,共同行为说的解释既不周延,更与各国实定法的规定不符。
二、成都注册公司行为性质的不同属性所致:
实际上,由于成都注册公司包含了一系列不同属性的行为,谋求统一界定成都注册公司行为的法律属性的做法,都将面临不周延的危险,实事求是的做法应该是,就单个的注册公司行为作具体的解释。
比如,由于一人公司的股东只有一人,其注册公司行为确系单独行为、单方行为。
再比如,成都募集注册股份公司的,认股人认购股份的行为属性,早期学说曾有争议屯现通说认为属于契约行为,即向成都注册中公司入股的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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