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临港自然人作为公司发起人需要具备哪些条件?发起人身份的确定具有重要的意义,尤其是涉及发起人的责任承担时。在各国公司法上, 发起人的含义不尽相同。在我国,《公司法规定三》第1条规定,发起人是指为注册公司而签署公司章程,向公司认购出资或者股份并履行成都浦东注册公司职责的人。
成都注册公司认定为发起人的条件有三:
1、发起人须认购公司的出资或者股份。
有限公司与发起设立由发起人认购全部出资或乡股份,募集设立由发起人认购不低于法定比例的股份。
2、发起人参与成都浦东注册公司行为、履行成都浦东注册公司职责。
对这一要件要作灵活理解。公司实务中认定的发起人有两种情形:形式上的发起人,是指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的人,至于事实上是否曾参与成都浦东注册公司,在所不问;实质上的发起人,指实际从事成都浦东注册公司行为的人。
应该兼从形式和实质两方面来确定发起人的身份:凡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的人即可被推定为发起人,因为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是公司章程的必要记载事项。依反对解释,未在公司章程署名者,一般不认定为发起人,但如有证据表明确实以发起人身份实际参与成都浦东注册公司的,也可以确认其发起人身份。
3、发起人承担成都浦东注册公司的法律责任。
发起人是承担成都浦东注册公司法律责任的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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