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人制市场主体的法定代表

非法人制市场主体同样应当确定一个或若干个自然人作为其成都公司注册法定代表。不同类型的非法人制市场主体的法定代表其称谓也不尽相同。合伙企业中称为执行事务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中称为投资人,个体工商户中称为经营者,外国企业常住代表机构中称为首席代表、代表,市场主体分支机构和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中称为负责人。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

投资人是指依据《个人独资企业法》以其财产投资经营个人独资企业并经核准登记的人。

法律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管理企业事务。

二、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

经营者是指依法经核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的申请人。家庭经营的,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应当同时备案。

法律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作为经营者申请设立个体工商户。

三、分支机构的负责人

分支机构负责人是指由隶属市场主体委派或任命,并经依法登记,代表分支机构行使职权的人。

分支机构是市场主体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其隶属于设立该分支机构的市场主体,分支机构负责人由该市场主体任免,即:

公司设立的分公司的负责人由公司任免;

非公司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负责人由非公司企业法人任免;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分支机构负责人由该农民专业合作社任免;

合伙企业的分支机构负责人由全体合伙人任免;

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负责人由投资人任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