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名称是公司标识,是此公司与彼公司相区分的直接依据。
为了确实做到使每个公司的登记信息具有唯一性,以方便成都公司注册管理,方便政府对公司经营行为的监管,特别是为了方便公众对公司的识别和对成都公司注册信息的查询,方便在诉讼中对诉讼主体的确定,就需要采取一个公司一个登记名称的原则。
在设立登记时,登记机关只能允许申请人申报一个公司名称,在登记簿上也只能登记一个名称。
如果公司改变名称的,可以依变更登记程序变更公司名称登记。
但在采用新名称后,原公司名称就同时作废。
一公司一名称的原则是为各国立法所共同肯定的。
我国《成都公司注册管理条例》第1 1条明确规定:“公司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可见,我国立法是明确肯定一公司一名称的公司名称登记的原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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