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日应当是注册成都公司审查程序完成的最长期限制,公司注册成都公司机关在15日内不仅要完成对注册成都公司申请的实质审查工作,还要作出处理意见并将处理意见书面告知申请人是在《公司注册成都公司管理条例》第54条的规定中并未明确注册成都公司机关审查处理决定的形式,也未明确审查处理决定向申请人告知的要求。

如何解决这一问题呢?首先,该条应规定:“公司注册成都公司机关自发出公司注册成都公司《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内,作出核准注册成都公司或者不予注册成都公司的决定。

公司注册成都公司机关作出注册成都公司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签发《公司注册成都公司核准注册成都公司通知书》。

公司注册成都公司机关作出不予注册成都公司的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签发《公注册成都公司驳回通知书》。”在《公司注册成都公司核准注册成都公司通知书》中应当注明注册成都公司申请人前往公司注册成都公司机关领取、换领或缴回《企业法人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的期限和要求。

在《公司注册成都公司驳回通知书》中应当注明不予注册成都公司的理由,并规定申请人不服可以申请复议的权利和方式、期限等。

其次,该条还应规定:“公司记机关自签发《公司注册成都公司核准注册成都公司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向注册成都公司申请人发给、换发或者收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如此修改后,不仅正确区分了注册成都公司审查与发照程序,而且明确了审查程序的内容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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