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生产产品需要商标。
以上内容不能相同,否则将构成侵权。
商标的使用需要记录在案,以便在他人侵权时保护自己的利益。
那么,成都商标注册的使用和备案要求是什么?
(1) 需提交的申请文件许可被许可人使用注册商标的,应当提交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申请。
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能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如身份证)复印件。
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加盖申请人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副本或者经公证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副本。
合同用外文书写的,应当附相应的中文译本。
如果你自己去商标注册大厅,你应该提交一份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
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还应当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2) 具体要求所有文件应整洁、清晰,归档申请应打印。
许可合同双方应在合同上签字或盖章。
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加盖申请人的公章,外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人签署。
(3)申请书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填写:
(1) 申请书中许可人的名称、注册证号、商品或者服务名称应当与商标注册证书中注册人的名称、注册证号、商品或者服务名称完全相同。
(2) 许可的商品或者服务不得超出《商标注册证》核准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范围。
(3) 许可证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商标注册证》的有效期限。
(4) 商标许可合同必须包含条款。
(5)许可人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货物质量的条款。
对商标大家都有所了解的应该就知道,我国的商标申请向来遵循"商标申请在先"的原则,也就是说"谁先申请,商标就归谁。
"而今天小编想谈的是关于商标法中规定的商标注册优先权,这种优先权通俗一点来说就是商标申请人在商标注册的过程中可以"插队",这种特权,想必每个商标申请人都非常想要吧。
不过既然是特权自然就不是每个人想要就可以要,那么什么情况下可以获得这种"插队"的权利呢?下面小编就给大家说说在商标法中关于优先权具体有哪些规定。
一、《商标法》第24条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根据该规定,凡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两个国际条约缔约国的国民(包括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或者在缔约国有营业场所或住所的人(包括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以及与我国签订条约互相承认优先权的国家的人(包括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均可在商标申请时享有优先权。
二、《商标法》第25条规定:"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六个月内,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可以享有优先权。
"根据该规定,该商标注册申请人如果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时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文件的副本,那么就可以实际享有优先权。
近年来,出现了许多恶意行为,如违反诚信原则、恶意固守他人商标声誉、抢注知名商标、侵犯他人优先权、占用公共资源、屡次抢注商标等。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对主观恶意明显的商标申请,应当严格审查和驳回。
有四种主要情况尚未解决:
(一)一是驳回恶意附着他人商誉、抢先注册知名商标的申请。
如威海德素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注册商标300余件,均为他人注册过的知名度较高的商标;自然人林某申请注册商标200余件,与华为、微信的商标高度相似,涵盖了相同和相似的内容商品和服务。
再比如,亚瑟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已经申请了400多个商标,这些商标基本上完全照搬了其他品牌,具有很强的创意,在非同类商品和服务中具有很高的知名度。
以上案件均存在附加他人善意的不当故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有可能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
商标局依法予以驳回。
(二)二是驳回大量以侵占公共资源为目的,急于注册通用名称、商业条款等的商标申请。
例如,成都君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和相关利益团体申请了近5000个县级以下行政区划的名称和商标注册。
上述申请具有挪用公共资源、扰乱正常商标注册秩序、容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故意。
商标局依法予以驳回。
(三)三是对注册名人姓名、商标等他人在先权利的恶意商标申请,要严格审查,主动予以驳回。
如果靖江麦迪鞋服贸易有限公司未经本人许可或授权,将篮球明星的名字音译为商标注册使用,公众很容易误解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商标局会严格审查并积极予以拒绝。
(四)四是对同一企业恶意重复、连续抢注的商标申请,参照以前的异议、无效案件,严格审查、驳回。
例如,自然人王某在多类商品中申请注册了“美丽公主”、“荣盛世家宝”等多个与相似的商标,明显有抄袭、仿制其他知名商标的意图,属于大量商标注册行为而囤积居奇带有主观恶意,不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合法性,违反了社会治安和良好习惯的原则。
法官依法宣告该商标无效。
此后,申请人再次申请相同商标的注册。
商标局在审查中认定,这是对同一企业重复实施的恶意商标抢先行为。
参照早先的无效理由,认为该申请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违反了社会秩序和良好习惯,予以驳回。
此外,商标局还集中查处了多起恶意囤积、恶意附着他人商誉的商标案件,遏制了违反诚信原则进行恶意注册的行为。
例如,广州天企服快车皮革有限公司申请注册了大量与时尚界知名企业文字或图形相同的商标,涉及多类商品。
又如广州4399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申请商标9000余件,其中210件被不同权利人异议,商标局共处理39件。
上述公司的申请行为违反了诚信原则,扰乱了商标注册管理的正常秩序。
商标局作为被异议人处理上述公司的商标异议案件,依照商标法的有关规定,作出被异议人的多个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提及商标注册,那么就不得不提注册时候所需的实质性条件,细分,细分,有积极好消极两大类。
何为积极条件,即申请商标注册时不可或缺,本身应当具备的条件,例如:
商标独有显著特性,以及申请之时所需提供的申请文件,申请费用等。商标注册必备要素之积极要件,通过整理具体列举了以下几点:
(一)具备商标的法定构成要素商标的法定构成要素是指法律规定可以作为商标使用或者注册的标志。
在一些国家 ,无法通过视觉感知的“气味”、“音响”、“声音”等也能够作为商标使用和商标注册,如微软的视窗开机乐曲。
由于我国现行商标法并没有对这些加以规定,目前我国保护的是以具有可视性的标志构成的商标,即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及上述要素的组合。
对不具有可视性的标志不能作为商标注册 。
(二)具备显著性商标的显著性,又称可识别性或者显著特征 ,是指商标使用于商品或其包装以及服务上时产生的 、引起消费者注意并凭此与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相区别的效果。
商标注册之时,必须要确定好显著性。
一般认为,商标主要作用在于区别商品或者服务的出处或者来源 ,表示使用同一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具有同样的质量。
商标没有显著性,就无法产生这些作用,就没有存在价值。
所以商标需为具有显著性特征的标志才能获得注册 。
商标的显著特征根据其产生方式分为两类:
第一,商标固有的显著特征;
第二,商标通过使用而获得的显著特征。
商标固有的显著特征是指商标的构成要素本身使它与其他任何标志存在区别,不至于混淆。
商标通过使用而获得的显著特征是指商标本身的构成要素不具有显著特征,但通过长期使用和凭借商品质量的优异而成为公众熟悉的商标后,能使人看见该商标就知道有关商品源于某一生产经营者 ,从而具有区别商品出处的功能,产生显著性。
商标本身是否具显著性,这是确保商标注册能被快速审核通过的必备条件之一。
企业若想在短时间内落实商标注册工作,这个前期工作要做好。
与此同时,选择一家专业化较强的机构做代理商,不失为一条好的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