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079244号《关于第56500395号“高尔堂”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9984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7419304号“高尔国际英语GEL GLOBAL ENGLISH LEARNI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主要识别部分、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均有所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之情形。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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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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