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代理记账之领发票也有可能被行政处罚,快开看看这十九条处罚基准吧!偷税纳税会被行政处罚这自不必多说,领取发票时如果没注意到这些也是有被行政处罚的风险的哦!
1、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 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
2、未经有权机关指定,非法印制发票。
3、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 顺序、 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
4、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
5、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 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
6、拆本使用发票。
7、扩大发票使用范围。
8、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
9、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
10、未按规定缴销发票。
11、未按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
12、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 邮寄、 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 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
13、虚开发票(1.为他人、 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2让他人为自已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3.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 情况不符的发票)。
14、丢失发票或擅自损毁发票。
15非法代开发票。
16、私自印制、 伪造、 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
17转借、 转让、 介绍他人转让发票、 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
18、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 伪造、变造、 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 存放、 携带、 邮寄、 运输。
19、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 个人未缴、 少缴或者骗取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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