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 从2023年5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本市失业保险继续执行1%的缴费比例,其中单位缴费比例0.5%,个人缴费比例0.5%。 二、继续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 从2023年5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本市一类至八类行业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基准费率,继续在国家规定的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下调20%。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考核用人单位浮动费率时,按照调整后的行业基准费率执行。 三、本通知自2023年5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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