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规定,规定的四种异常名单为:
1.企业未按照条例第八条规定期限进行年度报告的,即:企业未于每年1月1-6月30日向工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2.未按照规定第十条规定在责令期内公布有关企业信息的,即企业未在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也未在工商部门责令期内通过宣传系统向社会公布应当公布的即时信息;
3.公布企业信息有隐瞒真相,弄虚作假的;
4.无法联系经注册的住所(经营地点)。
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有四种情况将被列入异常业务名单,并有明显的红色标记。比如公司在2021年注册,从2022年起,每年六月三十日前就需要提交年报,否则公司就会被列入异常经营名录,如果不是经营异常满三年,公司将被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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